(2016)田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胡志刚与袁杰、王枝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刚,袁杰,王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田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刚,安徽省××永××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杰,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枝红,汉族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杰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袁杰所有的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安城镇徐圩社区兰亭小区38栋508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兆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