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高成山与余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山,余功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467号原告高成山,男,汉族,1969年3月30日。被告余功彬,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山与被告余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纠纷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润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