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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周建林、李凤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周建林,李凤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5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温金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文达,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林。被告李凤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周建林、李凤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被告已还清欠款,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柏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