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与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欣。被执行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邦和。申请执行人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4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43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该案案款9500.95元及执行费5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46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