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周培祥与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培祥,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1执57号申请执���人周培祥,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被执行人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石首市建宁大道581号。法定代理人,曾荣,系该局局长。周培祥申请执行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2016)鄂1081执57号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履行本院(2015)鄂石首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14日已作出《市卫生计生局关于大垸镇卫生院为产妇肖亚花行剖宫产手术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并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关于周培祥投诉大垸镇卫生院及其医务人员违法行医调查处理决定书》,现被执行人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按本院(2015���鄂石首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81执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彪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