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9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仰礼莲申请执行邹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仰礼莲,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972-1号申请执行人仰礼莲,女,汉族,1963年2月12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邹霞,女,汉族,1969年9月19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51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款本金86800元、利息17533元(以86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2月2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诉讼费2017元、执行费1495元,总计1078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6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霞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78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6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