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哦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董某与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哦1211号原告:董某,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柴涛,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35。被告:袁某甲,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董某诉被告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柴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甲经本院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农历十一月十六日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长女袁佳欣;年月日生次女袁静茹;年月日生长子袁某乙。因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彼此互不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为了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闹。2015年5月12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但双方仍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请: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袁佳欣、次女袁静茹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子袁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袁某甲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4年农历十一月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亳州市谯城区名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年月日生育长女袁佳欣;年月日生育次女袁静茹;年月日生育长子袁某乙。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5月份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结婚登记证明复印件、妇检证明和(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7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相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成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5月份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经调解无和好希望,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袁某甲离婚;二、婚生长女袁佳欣、次女袁静茹由原告董某自行抚养;婚生男孩袁某乙由被告袁某甲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丰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