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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姚子龙,张联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子龙,张联发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82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1、被告人姚子龙,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15年4月18日被羁押,2015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海文,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被告人张联发,住广东省揭西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子龙、张联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范宏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子龙、张联发及辩护人张海文、张利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许,被告人张联发结识被告人姚子龙,两人合谋利用他人的公民信息来非法获取他人的驾驶证和银行卡,用于盗扣他人的驾驶证分值并从中获利。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姚子龙多次通过网络联系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约两千份,随后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一名叫“吴伟波”的男子,并以180元人民币办理一张银行卡的价格让“吴伟波”为其办理了大量的银行卡。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姚子龙伙同陈旭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以100元人民币盗扣一分值的价格,对外收受和办理交通违章业务,使用大量的他人的银行卡用于缴纳交通违章罚款和盗扣他人的驾驶证分值,其中陈旭升负责在被告人姚子龙处理违章时在旁边念资料和使用接收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机子接收短信验证码,期间也有曾独自携带六七张姚子龙交付给其的银行卡去好易终端机上处理违章业务。被告人张联发2014年11月份认识被告人姚子龙后,来到深圳利用姚子龙提供给其的以及其本人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使用虚假资料通过“网上车管”申请补办他人驾驶证,同时申请更改了驾驶证档案所绑定的联系电话,用于在好易终端机上替人办理交通违章业务时接受验证码,盗扣他人驾驶证分值。2015年4月14日16时许,交警支队民警在深圳市观澜街道横坑河东村383栋305房里将被告人张联发当场抓获,同时对张联发位于深圳市观澜街道横坑河东村383栋305房的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查扣了手提电脑一部、移动U盘3个、手机4部、银行卡234张、手机SIM卡297张、驾驶证16本、记账本2本等物品。2015年4月18日13时许,交警支队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尚城花园K1栋1701室内将被告人姚子龙以及陈旭升等人抓获,经查,该住所系由姚子龙的女友黄书租赁,姚子龙和黄书以及陈旭升三人长期在此居住,通过对该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查扣银行卡1119张(被查扣时放置于客厅抽屉内)、手机SIM卡1136张、手机8部、手提电脑2部、电脑主机1部、YKY全智能激卡机9个、移动U盘1个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张联发、姚子龙的电脑均有涉案证件相图片、身份证扫描件以及含有公民信息的Excel和Word文档文件。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涉案银行卡1353张、手机卡1983张、手机12部、手提电脑3部、电脑主机1台等物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表、被告人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银行卡的开户信息以及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姚子龙、张联发的供述与辩解;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张联发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涉案电脑和手机初步检验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的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子龙、张联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姚子龙、张联发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且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在案证据材料,关于辩护人张海文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子龙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非仅用于骗领他人信用卡,更重要的是使用该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冒用公民本人名义盗扣其驾驶证分值,该行为是两个独立行为,并不存在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且仅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不足以评价姚子龙的全部犯罪行为。故根据前述理由,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姚子龙系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且非法持有的直接实施者,辩称涉案信用卡非姚子龙本人办理,故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姚子龙、张联发共享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互相配合,分工负责以完成盗扣他人驾驶证分值的行为,均应认定为主犯,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辩护人张利群辩称应认定张联发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在对两名被告人所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进行量刑时,应考量在两人住处缴获的不同信用卡数量而予以区别量刑。辩护人张海文、张利群均辩称被告人姚子龙、张联发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子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张联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为  明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人民陪审员 梁  吐  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丹霞(兼)书 记 员 林  斯  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4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