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8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冀州市中欧华亿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苏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中欧华亿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60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中欧华亿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苏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伟名下的银行存款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