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春生与邵建兵、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生,邵建兵,李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269号原告:王春生,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邵建兵,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飞,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生与被告邵建兵、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生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春生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