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大唐乡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被反请求人)大唐乡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反请求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特64号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被反请求人)大唐乡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乡城县香巴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任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兵、盛枫,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侯希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子彬,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小峰,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梦元、陈果,公司员工。大唐乡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乡城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二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3)成仲案字第191号裁决。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大唐乡城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仲裁庭查明:成都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本院(2013)成立确仲字第10号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受理大唐乡城公司的仲裁申请和中铁二十二局的反请求。中铁二十二局经过前期的招投标,于2010年11月与大唐乡城公司签订了《四川甘孜州定曲河正斗水电站建设工程I标段合同文件》。中铁二十二局进场施工后,先后开工了1#、2#、3#、4#引水隧洞和5#支洞的施工和前期一些临时设施的施工。从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中铁二十二局先后对1#、4#引水隧洞、2#引水隧洞、5#支洞、3#引水隧洞停止施工。之后,双方为工程款以及损失等问题发生纠纷。大唐乡城公司请求裁决:1、中铁二十二局返还超付工程款19547453.85元;2、中铁二十二局赔偿大唐乡城公司发电损失25380005元;3、中铁二十二局赔偿大唐乡城公司资金利息损失3786205.5元;4、北京银行对上述2、3向赔偿请求承担2266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仲裁费的负担(略)。中铁二十二局提出的反请求为:1、大唐乡城公司向中铁二十二局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大唐乡城公司向中铁二十二局赔偿损失;3、大唐乡城公司向中铁二十二局支付剩余物、机械设备的补偿价款;4、大唐乡城公司向中铁二十二局赔偿逾期利润损失;5、仲裁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由大唐乡城公司承担。仲裁中,中铁二十二局申请对施工的工程款、窝工损失等进行鉴定。仲裁庭根据中铁二十二局的申请决定进行鉴定,并通过抽签选定四川鼎鑫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大唐乡城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于2010年11月签订的《四川甘孜州定曲河正斗水电站建设工程I标段合同文件》主体适格,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北京银行向大唐乡城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函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仲裁庭据此裁决:1、驳回申请人(被反请求人)大唐乡城公司的仲裁请求;2、大唐乡城公司支付中铁二十二局工程剩余款11731173.16元,及资金利息(计算方式略);3、大唐乡城公司支付中铁二十二局窝工损失费15912541.60元;4、驳回中铁二十二局的其他仲裁请求;5、本请求仲裁费的负担略;6、反请求仲裁费的负担略。7、鉴定费的负担略;8、大唐乡城公司承担本裁决第2、3、6、7项中的给付义务,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中铁二十二局。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大唐乡城公司不服,以如下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仲裁庭违法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作出裁决,系枉法裁判,以及中铁二十二局提交的窝工损失的证据系虚假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2、仲裁庭拒绝大唐乡城公司增加仲裁请求,且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仲裁庭拒不中止本案裁决。本案的仲裁裁决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中铁二十二局辩称,双方在对工程进行结算时自愿对工程进行据实结算不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公平合理的。窝工损失的证据系三方在2012年10月清理过程中,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出具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时与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进行认真的比对和审核。《遗留问题备忘录》作为《说明》载明的附件,三方在《说明》上加盖有印章。仲裁规则规定,增加仲裁请求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首次开庭在2013年,之后大唐乡城公司提出增加仲裁请求,仲裁庭不同意增加仲裁请求属于仲裁庭的合法裁决。大唐乡城公司所称本案须以另一案件为前提,是指正在仲裁中的2015成仲案字第46号案件(以下简称46号案),该案件争议的是:在2012年12月清算后,究竟该由谁继续维护工程的问题,没有维护工程致使已完工的合格工程损毁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该案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大唐乡城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北京银行辩称,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规定的撤销情形,其裁决依法不应被撤销。请求驳回大唐乡城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当事人之间的诉称及辩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归纳并分述如下:1、大唐乡城公司称,仲裁庭违法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作出裁决,系枉法裁判,以及中铁二十二局提交的窝工损失的证据系虚假证据的问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仲裁庭同意,或者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应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当事人不能协商选定或者共同要求仲裁庭确定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专家咨询意见、鉴定意见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本案的鉴定,由中铁二十二局提出申请,经抽签方式选定了四川鼎鑫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为鉴定机构。虽然大唐乡城公司称仲裁庭采信窝工损失的证据与事实不符,但窝工损失是经鉴定作出的结论,其鉴定结论经过庭审质证后,鉴定机构对庭审质证中提出的问题又作出了回复和相关情况说明。因此仲裁庭决定对鉴定报告和说明予以采信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2、大唐乡城公司称,仲裁庭拒绝大唐乡城公司增加仲裁请求,且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仲裁庭拒不中止本案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首次开庭后提出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允许。”由于大唐乡城公司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是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后提出的,因此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不允许大唐乡城公司增加仲裁请求,并未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大唐乡城公司所称的46号仲裁案,其请求为:裁决中铁二十二局立即全面移交施工场地,并赔偿大唐乡城公司损失。仲裁46号案争议的焦点是中铁二十二局是否一直拒不移交施工场地,以及已完工工程毁损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而本案剩余工程款的支付、窝工损失的承担无须以仲裁46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符合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大唐乡城公司申请撤销成都仲裁委员会(2013)成仲案字第191号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大唐乡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成都仲裁委员会(2013)成仲案字第191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大唐乡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家德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露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