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绪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刑初7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9月4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某路某号门口一烧烤摊与被害人王某在一起吃烧烤,后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被告人刘某某用盛烧烤的铁盘将被害人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头部所受伤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事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出发。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某路某号门口一烧烤摊与被害人王某在一起吃烧烤,后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头部所受伤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事发后周围群众赵某报警,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赵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将被告人挡获。被告人先行支付5000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且经本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出具(某某某某)川0108刑初某某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害人已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证据材料略去)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并已支付部分款项,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韵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人民陪审员 先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 员代 亚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