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林喜云诉张菊芳、张居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喜云,张菊芳,张居强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300号原告林喜云,女,汉族,1928年生,住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委托代理人刘戒躁,女,汉族,1958年生,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被告张菊芳,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被告张居强,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喜云与被告张菊芳、张居强赡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喜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樊稼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