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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瑾诉被告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瑾,毛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2060号原告朱瑾,女,1988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毛磊,男,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原告朱瑾诉被告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瑾诉称:其与被告毛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月9日至5月1日期间,毛磊通过其信用卡数次刷卡共计14049元,后数次还款并于2015年7月22日出具金额为10750元的欠条一张,承诺8月5日还清。此后毛磊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并于2015年11月14日再次出具金额为10412.81元的欠条一张,承诺于11月26日还清。至2015年12月16日,因毛磊仍未按约足额偿还借款,毛磊第三次出具了金额为10600元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出具后,毛磊仅偿还了2300元,至今尚欠83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毛磊立即偿还借款83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毛磊未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毛磊向原告朱瑾出具欠条、借条共三张,分别载明:“本人共欠朱瑾本金10750元,利息另算,承诺于8月5日前还清。特此凭证。毛磊,2015.7.22”;“本人共欠朱瑾人民币10412.81元,经双方商议后本人会在26日内将欠款还清。特立此据。毛磊,2015.11.14”;“本人借到朱瑾现金共计10600元整,经双方商议后本人会在自立此据起10日内还清借款。特立此据。毛磊,2015.12.16”。审理中,朱瑾陈述毛磊在2015年12月16日出具借条后仅归还借款2300元,至今尚欠8300元未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毛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欠条、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朱瑾与被告毛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朱瑾已履行出借义务,可以要求毛磊依约清偿债务。因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毛磊至今尚未归按约足额还该笔借款,现朱瑾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毛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毛磊返还原告朱瑾借款83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朱瑾垫付,毛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垫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