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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欣怡、黄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欣怡,黄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46号申请执行人袁欣怡,女,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黄凯,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袁欣怡与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黄凯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但被执行人黄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有41000元,现已划拨给申请人。由于被执行人黄凯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欣怡目前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袁欣怡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把被执行人拉入失信黑名单,待发现被执行人黄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9000元,已执行标的41000元,未执行标的为9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01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袁欣怡发现被执行人黄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吴国辉审判员 徐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