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与谢以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谢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4执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张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连树,休宁县海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谢以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以海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121350元,未执行到位1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谢以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止。现被执行人谢以海尚在缓刑考验期内,且被执行人谢以海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庭评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徽民一初字第00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佳媚审 判 员 方原生代理审判员 庄 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