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超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884号罪犯王超,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单项奖励六次。本院认为,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