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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殷学军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学军,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3初字第83号原告殷学军。被告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唐山市北新西道23号。法定代表人全荣哲,职务:局长。原告殷学军诉被告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学军诉称:原告为迁安市杨店子镇刘东庄村民,依法对位于本村相关集体土地享有承包权。2014年4月起,原告发现本村一块集体农用地被相关单位和人员圈占,四周建设围墙,改变了该土地原有的农业用途。2015年5月13日,经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回复称:上述集体农用地无相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针对上述情况,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迁安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关于对未经征地批复、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申请》,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告对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以意见书方式形成不立案的结果不服,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2016年1月19日以复议事项系“信访事项”为由,对本案不予立案审理,原告对该处理结果仍然不服。理由如下: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是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原告所提出的查处申请不属于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上述查处申请不符合该条例对信访的定义。结合本案,根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法律规定,上述查处事项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迁安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述处理方式属于行政不作为。原告就迁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原告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且原告申请复议的事项不涉及信访事项,被告作出的《告知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行政不作为。原告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土地被相关单位和人员违法圈占从而使其财产权利遭受到了严重损害。故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合理合法,被告属于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现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告知书》并指令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及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服迁安市国土资源局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起诉要求撤销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告知书》并指令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学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瑞忠代理审判员  姚芳嫄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