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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游树元与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树元,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游树元。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应存。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游树元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414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执行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484号的被执行人汉口北农贸公司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第010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484号案件合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第01018号案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484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鄂0116执484号案件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第01018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484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雷 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