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恢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齐洪海与徐长春、曹玉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洪海,徐长春,曹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恢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齐洪海,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徐长春,男,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曹玉梅,女,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洪海与被执行人徐长春、曹玉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长春、曹玉梅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恢字第1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文审 判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