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港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修洪卫、于开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洪卫,于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30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田奎。委托代理人毛长山。委托代理人宫润平。被执行人修洪卫。被执行人于开波。上列当事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23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91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和证据,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3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