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341号原告肖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曾迎春,安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姚晓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露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