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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鉴要求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政府拆迁赔偿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0行初17号起诉人:周鉴。2016年3月8日起,本院陆续收到周鉴的起诉材料,要求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政府赔偿人民币二十万元。周鉴称:我原是辽宁省灯塔县张台子镇白三家子村村民,1996年7月考入辽宁省供销学校,地址在辽阳市,现改名为辽宁建筑职业学院,以“委培”方式入学,旦我自1996年入学以来未与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签订过“委培”协议,与此同时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供销学校的入学要求,将我农业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转为非农性质。1999年白三家子村村委会按在册农业户口进行二轮土地承包分配,当时我的户口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口上,所以没给我分配土地。2000年7月我从学校毕业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介绍我去倒闭企业辽阳灯塔东兴鞋业有限公司上班,我没有去。2000年7月我找白三家子村村委会和张台子镇派出所要求将我户口迁回村里,因当时无政策依据,其未同意我的请求,按当时政策毕业生只能将户口存放学校保留两年,面临黑户危险,我迫不得已于2002年6月将自己户口挂靠在沈阳市。2011年10月白三家子村整体拆迁,我没有得到补偿。我2000年毕业至今以打零工维生,没交养老,医疗保险,生活困难。被告委培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没有履行应负有的责任,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断。经审查,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周鉴是灯塔市人民政府的委培生,周鉴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