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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无锡育才中学与王为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育才中学,王为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无锡育才中学,住所地无锡市羊腰湾路**号。法定代表人胡锡昌,该校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文滨),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为群。原告无锡育才中学(以下简称育才中学)与被告王为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寒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育才中学的委托代理人俞文滨、被告王为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育才中学诉称:2014年8月25日,其与王为群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其与王为群的劳动关系终止。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根据王为群的请求裁决:育才中学支付赔偿金98274.24元。因育才中学终止与王为群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育才中学不应向王为群支付赔偿金。王为群在育才中学工作期间,屡次违反教育教学纪律,不服从管理,且教学过程中严重失职以致发生重大教育事故,严重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学校的教学秩序,给学校的教学质量、声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育才中学有权解除与王为群的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且出于保护王为群的利益考虑,避免因育才中学解除合同影响再就业,育才中学才选择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故王为群无权向育才中学主张赔偿金。被告王为群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要求育才中学支付赔偿金98274.24元。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为群于1999年8月至2015年8月在原告育才中学工作,担任生物老师。双方共签订了16期聘用合同,其中最后一期聘用合同的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2015年7月3日,育才中学向王为群发出《不续签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王为群同志:您与育才中学于2014年7月5日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将于2015年7月31日期满,结合这一学年您的实际表现,现校务会议经审慎研究后决定本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故与您终止聘用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育才中学将依据《聘用合同书》的相关条款约定处理。请您接到此通知后,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育才中学将在您办妥交接工作为您办理退工手续。”2015年7月13日,王为群在接到育才中学发出的《不续签合同通知书》后书面通知育才中学,要求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0月8日,王为群向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育才中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1696元。仲裁委审理认为,育才中学不依法与王为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向王为群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5年12月1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育才中学支付王为群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8274.24元。育才中学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另查明,王为群在育才中学连续工作年限为16年。育才中学与王为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142.14元。上述事实,有锡劳人仲案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截止至2015年7月31日,王为群与育才中学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超过二次。王为群在接到育才中学《不续签合同通知书》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育才中学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且不与王为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王为群在育才中学的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育才中学应依法支付赔偿金196548.48元。因王为群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故本院将赔偿金数额调整为98274.2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育才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王为群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8274.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元由无锡育才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吴寒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骋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