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7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方振海诉被告王立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振海,王立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717-1号原告方振海,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委托代理人潘莉,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金,男,1952年1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利萍,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师。原告方振海诉被告王立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振海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振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80元,减半收取14440元,由原告方振海负担。审 判 长 陈 方审 判 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刘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