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娟与李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娟,李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赵娟,女,回族,1978年10月24日生,住许昌县小召乡。委托代理人:刘虎,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香云,女,汉族,1982年3月15日生,住许昌县河街乡。委托代理人:李海防,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娟诉被告李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我院作出(2014)魏民二初字第003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香云名下的位于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金色家园X幢东起X单元X层X户房产。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关于本案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香云名下的位于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金色家园X幢东起X单元X层X户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