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纪宁与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宁,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张纪宁,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敏,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张纪宁与被执行人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纪宁依据本院作出已经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敏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敏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永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2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