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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正宪与被告大连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宪,大连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703号原告王正宪,男。被告大连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宪与被告大连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正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即2153元,由原告王正宪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艾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