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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何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黎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洪口镇。被执行人高某,男,XX岁,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洪口镇。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通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清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向思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