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张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张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491号原告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洲城大道四川金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2021040869。法定代表人颜吉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祥,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77元,减半收取623.88元,由原告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