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开斌与田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斌,田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4054号申请执行人:王开斌,男。被执行人:田猛,男。申请执行人王开斌与被执行人田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5)庄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9845.35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田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对于王开斌可以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