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涛、王育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波涛,王育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305号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法定代表人王佑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瑛瑛,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波涛,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王育琳,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涛、王育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0元,由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梦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