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戴明与龚千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明,龚千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177号原告戴明,男,汉族,1955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杨艳,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千均(别名龚礼洪),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明诉被告龚千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明在接到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提交减缓免申请未获本院批准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戴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 雪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人民陪审员 祝泽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