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北京天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惠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惠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738号原告北京天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南环路26号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邵伟杰。被告胡惠立,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惠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