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维莲与李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莲,李艳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669号原告:王维莲,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侯清福,男,系延寿县青川乡兴隆村委员会推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李艳军,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莲诉被告李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泽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