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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维莲与李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莲,李艳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669号原告:王维莲,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侯清福,男,系延寿县青川乡兴隆村委员会推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李艳军,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莲诉被告李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泽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