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院生诉乌海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院生,乌海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王院生,男,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乌海市建委检测中心职工,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乌海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院生与被执行人乌海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执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