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唐燕红与姜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燕红,姜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037号原告:唐燕红,女,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姜春生,男,汉族,居民,现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燕红与被告姜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燕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燕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唐燕红负担。审判员 张兆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瑞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