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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浙江宏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裘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印包装有限公司,裘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199号原告:浙江宏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益忠。委托代理人:诸葛建利。被告:裘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裘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宏印包装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億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