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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磊与陈超、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陈超,丁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009号原告周磊。委托代理人皮国齐,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述菊,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超。被告丁丽丽。原告周磊与被告陈超、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8元,减半收取3839元,由原告周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