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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顾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81刑初36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普通合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69698525-7,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天池镇老屋嘴村一组。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职工)。辩护人朱卫民,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顾某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汉族,中专文化,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辩护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兴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的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朱卫民,被告人顾某某及辩护人谢万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单位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通过租用方式取得了华蓥市天池镇老屋嘴村1组、4组退耕还林地的使用权。嗣后,被告单位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退耕还林地进行技改扩建工程(又称运输区,地点位于华蓥市至邻水县老公路以西韭菜坡老屋嘴村1组、4组)。在技改扩建工程中,被告人顾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指派矿长彭某甲于2014年春节后安排工人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剥离地表植被,安装机械设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地进行施工建设。经广安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单位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在技改扩建过程中,实际占用退耕还林地面积0.8077公顷(12.115亩),造成林地原有地貌被改变,原有植被被毁坏。同时查明,被告人顾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主动到华蓥市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广安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用地面积勘测报告、关于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加工运输区用地面积的补充勘测报告、关于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加工运输区占用林地损毁植被情况的勘测报告,证人关某某、雷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阳某某、田某甲、吕某某、彭某戊、彭某己、彭某庚、蒋某某、汪某某、莫某某、方某某、彭某辛、田某乙的证言,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合伙协议书,华蓥市天池镇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图,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地类图及华蓥市林业局证明,天池韭菜坡植被恢复造林合同、收条、植树人员考勤、付款凭据,租用田土、退耕还林地、宜林荒山等相关协议,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华蓥市森林公安局到案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补充说明,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占地申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12.115亩进行采矿建设,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顾某某作为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单位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判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适当,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单位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单位犯罪情节较轻、无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顾某某主观上无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被告人顾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不适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华蓥市天池镇韭菜坡采石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君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敏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