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1080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于1992年2月10日生育一名男孩张某,现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被告马某某炒股长达20年,并因炒股赔款60万元有余,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张某某求助于其姐、弟贷款给张某交学费。张某某、张某及双方家人长期劝导马某某停止炒股,马某某不听劝阻,就连张某某父亲脑出血病危的8000元钱(原告从朋友处借款)也被马某某拿去炒股。张某某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马某某,后考虑夫妻感情尚在、孩子上学,撤回了起诉。张某某无法与马某某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与马某某离婚;2.诉讼费由张某某承担。被告马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请求。马某某炒股赔钱,但没有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只是用余钱炒股,原被告有能力支付子女张某日常生活及上学费用。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张某某向本院递交证据如下:1.复印于本院档案室的《证明》(该证明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兴旺村民委员会出具)、《结婚登记申请书》、《介绍信》(该介绍信为集贤县黎明乡与集贤县公安局黎明派出所共同出具)、《审查处理结果》、《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印有“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档案室”字样的红色印章),证明原被告于199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被告马某某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的内容亦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2.张某某于2014年8月9日制作的《起诉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印有“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档案室”字样的红色印章),证明原告张某某曾向本院起诉过本案被告马某某,要求与马某某离婚。马某某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马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1992年2月10日生育一名男孩张某。张某某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马某某,要求与马某某离婚,后考虑夫妻感情尚在、孩子上学,撤回了诉讼。近一年,虽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马某某炒股一事经常发生争吵,但马某某以其炒股未影响家庭正常生活为由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名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马某某炒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继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一事实无法律依据,且无证据证明马某某炒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张某某以证据形式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证明张某某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过马某某,要求与马某某离婚,庭审中,经法庭向张某某询问,张某某撤回该次起诉,该证据不能直接或间接的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马某某不同意离婚,张某某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张某某要求与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改善家庭关系,珍惜现有的婚姻生活及夫妻感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凤霞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