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9民初73号原告候某某,男。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川县土基镇上马村。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候某某与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某某诉称,2015年10月2日到11月5日,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负责人姜某某委托他为该公司代办收购苹果,期间为被告收购洛川县南塬村镇70余户果农苹果共计约80余万斤,总果款约240余万元。2015年11月7日,经他与被告公司法人杨某某及姜某某协商,由杨某某向他出具40万元的欠条,并约定该款项于2015年11月11日付清。现他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他代付苹果款40万元及利息。原告候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欠条1张,证明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40万元的事实。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杨某某辩称,2010年10月,他委托姜某某经营管理该公司,任命其为该公司经理。2015年11月7日之前,他不认识原告。姜某某是否委托原告为他公司收购苹果他不知道。2015年11月7日,他给原告出具过40万元的欠条,约定2015年11月11日付清。这是原告侯健全逼他打的欠条,当时没有报警,没有约定利息。之后,原告强行在他公司果库拉走8000多件苹果,价值120多万。出具欠条之后,他公司未向原告偿还过欠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庭审质证时,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欠条是原告逼他所为。被告公司经理姜某某出庭证实他认识原告,他委托原告为被告公司代办收购苹果,由该公司向原告出具单据,该公司现欠原告候某某100多万元;原告所收购的苹果价格每斤有3元,也有2.8元;该批苹果中商品货有60万斤左右;次货有20万斤,每斤1.6元;该批苹果其中20万斤在被告公司果库存放,其余的发往嘉兴及东莞市场。结合原、被告陈述、证人姜某某证言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为被告公司收购苹果及被告公司欠原告为其代付苹果款40万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5日,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该公司成立后,即委托姜某某经营管理该公司,任其为该公司经理。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公司经理姜某某委托原告候某某为被告收购苹果。2015年11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40万元欠条,约定2015年11月11日付清。本院认为,被告公司经理姜某某因受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而经营管理该公司,其以该公司名义又委托原告为被告收购苹果的行为系代理行为,对其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即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且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40万元的行为即视为对该笔欠款的认可,故上述欠款40万元应由该公司承担偿还。因上述欠款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支付义务属于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候某某欠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明治代理审判员 范孝明人民陪审员 孙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