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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侯勇与湖南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勇,湖南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勇,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岳麓区西二环一段1299号梅溪湖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184169424。法定代表人罗海波。申请执行人侯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4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勇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16年3月14日下达(2016)湘民申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案件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449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钢执行员  符晓执行员  潘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