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红敏、吴文峰与贾兵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敏,吴文峰,贾兵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敏,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吴文峰,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贾兵群,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州北路。本院在执行张红敏、吴文峰与贾兵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贾兵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