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红敏、吴文峰与贾兵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敏,吴文峰,贾兵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敏,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吴文峰,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贾兵群,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州北路。本院在执行张红敏、吴文峰与贾兵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贾兵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