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占仓与马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仓,马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马占仓,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玉明,男,1956年4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中专文化,公务员,住西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马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玉明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马玉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5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马玉明的工资中扣留1300元,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马占仓的借款35000元,直至还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