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1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樊国艳与刘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国艳,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樊国艳。被执行人刘华。申请执行人樊国艳与被执行人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国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伟执行员 闫晓峰执行员 王 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关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