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邹亚杰与李华明、张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亚杰,李华明,张大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164号原告邹亚杰,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明(曾用名李汉松),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张大凤,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亚杰与被告李华明、张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亚杰于2016年4月5日以无法证明被告李华明、张大凤是否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大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亚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亚杰撤回对被告张大凤的起诉。审判员 林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