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宁夏新辉煌印刷传媒有限公司与夏小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新辉煌印刷传媒有限公司,夏小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063号原告宁夏新辉煌印刷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小川,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新辉煌印刷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小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新辉煌印刷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562元,由原告宁夏新辉煌印刷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海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