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孙金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金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139号罪犯孙金龙,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鼓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21年4月6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927元。被告人孙金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宁少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孙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孙金龙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民事赔偿义务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金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