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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生明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冯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初54号原告杨生明,男,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和平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成,局长。第三人冯天国,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杨生明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因原告杨生明与案外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杨生明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生明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明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生明负担。审 判 长  蒋 云审 判 员  李亚飞代理审判员  刘 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来自